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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潍坊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司法案例

潍坊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潍坊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青州市甲塑料有限公司与郭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

青州市甲塑料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246-2号《仲裁裁决书》;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郭某并非申请人职工,被申请人郭某系申请人从社会上雇佣的临时装卸货搬运工,被申请人郭某有装卸活时就出工,没装卸活时就不出工,装卸完货即走人,来去自由,无需打考勤,被申请人郭某只是按约定为申请人提供装卸劳务,申请人亦是按装卸次数、天数支付其装卸劳务费,被申请人郭某不接受申请人的管理和约束、不遵守申请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平等主体的劳务合同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装卸次数、天数支付其装卸劳务费,因被申请人郭某在2021年1月至2月期间未向申请人提供装卸劳务,故不存在向其发放劳务费的问题。三、申请人公司从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21日统一放年假,未开工,且原本定在2月22日开业,但由于新冠疫情问题,青州市高柳镇不允许复工复产,公司继续放假,被申请人郭某在此期间一直在家中休息,不存在拖欠其工资问题。四、申请人认为,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246-2号《仲裁裁决书》中裁决“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21年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12000元”错误,因被申请人郭某在2021年1月至2月期间未向申请人提供装卸劳务,故不存在向其发放劳务费的问题,也不存在拖欠其工资12000元的问题,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246-2号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246-2号《仲裁裁决书》。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6日,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24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青州市甲塑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郭某2021年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12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证据一,高柳镇企业复工复产检查表一份,证据二,甲塑料关于高柳镇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说明,证实因高柳镇鲁泰塑料厂2021.2.19日开业放烟火引爆车间,引起青州市尤其高柳镇安全大检查,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不让复工复产,直到2021.3.4日才允许复工复产。证据三,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发放装卸劳务费的明细四份,证实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提供装卸劳务的次数、吨数支付其装卸劳务费,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因2021.1、2月期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劳务,因此不存在发放劳务费的情况。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称,证据一和证据二均系申请人单方提供,无任何证明效力,不予认可。证据三系申请人单方提供,无被申请人任何签字、印章,系申请人伪造。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且不能证明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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