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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东营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司法案例

东营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东营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孙某、山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公司欠付孙某工资数额为多少。二、某公司是否应该向孙某支付经济赔(补)偿金,如果支付,数额为多少。三、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招生补贴费,如果支付,数额为多少。四、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孙某个人报销费用,如果支付,数额为多少。五、某公司应否支付孙某损失。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孙某认为,自2019年11月其基法工资为11100元,但某公司主张2019年7月至10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基法工资均为744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基法工资均为888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某公司共扣发其基法工资21090元;2020年1月份工资条实发工资10185.11元、实际发放工资5092.56元,2020年2月份工资条实发工资7678.2元、实际发放工资3839.1元,2020年3月份工资条实发工资8258.09元、实际发放工资4129.05元,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某公司共扣发其工资13060.69元;2020年7月份工资9546.75元至今仍未发放。某公司认为,孙某职位工资中80%为基法工资,20%为绩效工资,2020年2月份之后职位工资按70%发放。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双方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孙某主张自2019年11月份起基法工资调整为11100元/月,某公司亦认可其职位工资为11100元,但主张职位工资中80%为基法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没有基法工资与绩效工资的划分,且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调整职工职位工资经过了劳动者同意,应按照职位工资11100元/月标准向孙某补发工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人社厅5号文件发布及疫情情况,某公司应补发孙某自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2月份的基法工资共计9990元【(11100-8880)×3+(11100-7770)】,2020年3月份至2020年6月份的基法工资,某公司的发放数额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孙某要求补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公司认可欠发孙某2020年1月份工资5092.55元、2月份3839.1元、3月份4129.04元,予以确认。关于2020年7月份工资,参照2020年6月份工资进行计算,某公司认可欠发孙某2020年7月份工资9527.93元,不低于合理数额,予以确认。某公司应支付孙某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份工资共计32578.62元(9990元+5092.55元+3839.1元+4129.04元+9527.93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某公司未按时向孙某发放工资,孙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赔(补)偿金。根据孙某提交的工资条及应补发工资情况,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222元【(8464.57+8292.73+9881.21+9606.21+12198.57+12141.36+13116.45+11500+8770+8470+9827.89+10395)÷12】。孙某自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0666元(10222元×3)。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招生工作方案中招生补贴发放时间载明招生工作结束后,按9月1日开学算起,以2个月为结点,学生正常学习未退学,则统计学生实际到校缴费人数;孙某自认其所招学生因菏泽职业学院-通用航空学院没有办成,招生补贴发放条件未成就,对孙某要求支付招生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孙某要求到菏泽职业学院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孙某主张的报销费用13610元有实际票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关于某公司要求孙某归还9000元借款。该借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而是劳动者履行工作职务发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孙某认可向公司借款9000元用于接待就业单位来访领导,应归还某公司9000元款项。关于孙某主张的其他报销费用,未经过劳动仲裁审理,法案不予审理。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孙某主张的损失未经过劳动仲裁审理,法案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支付欠发的工资32578.62元、经济补偿金30666元、报销费用13610元;二、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三、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借款9000元;四、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法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鲁0591民初4559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公司负担;(2021)鲁0591民初362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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