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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德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司法案例

德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德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汤某因与德州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次离职表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签字的行为属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为消极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劳动合同。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实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综合整体案情和相关证据予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对行为人实施欺诈、胁迫的认定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的证明标准。同时,对乘人之危的理解是行为人利用他人处于危难之中。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全体员工同时签署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一员,按照客观主义的判断标准,多人行为可能对个别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但不排除多数人采取的是一种放任心态,也不排除包括上诉人本人,放任心态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施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既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处于危难状态,故上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消极民事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动员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在离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文本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适用的前提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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