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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黄山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9 来源:司法案例

黄山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黄山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叶某因与甲酒店(以下简称甲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日,甲酒店与案外人唐文斌签订厨房承包协议,约定酒店将其厨房全部承包给唐文斌经营,经营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唐文斌有权决定聘用或不予聘用厨房工作人员和决定其工资待遇及考勤工作;在承包期限内,甲酒店每月向唐文斌支付承包金(含唐文斌所有聘用人员的社保金)62000元;唐文斌若与厨房劳动人员发生劳动纠纷,甲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甲酒店员工食堂交由唐文斌负责管理。协议期满后,双方续签了承包协议,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协议内容与前述协议一致。2019年6月1日,叶某应唐文斌邀请,在甲酒店厨房从事厨师工作,由唐文斌每月支付6500元工资。2020年2月份开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甲酒店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唐文斌对酒店厨房工作人员采取轮岗轮休的工作方式。叶某2020年2月份在家休息,3月、4月分别至酒店工作一周,唐文斌支付了叶某2月工资2000元,3月工资2200元,4月工资2700元。2020年4月3日,唐文斌召集叶某在内的厨房工作人员就工作报酬调整进行商谈,调整方式为留守厨房的工作人员按折扣发放,未上班的工作人员支付900元生活费。叶某系未留守厨房工作人员,唐文斌支付了叶某5月、6月的生活费共计1800元。2020年7月24日,叶某以甲酒店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甲酒店寄出辞职信,该信件由甲酒店工作人员签收后直接转交给唐文斌,唐文斌向叶某表示其辞职的理由不属实,不予批准。同时唐文斌于2020年8月16日向叶某支付了7月的生活费9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叶某与甲酒店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叶某至甲酒店厨房工作系唐文斌联系,由唐文斌招用,叶某与甲酒店之间并不存在应聘与录用这样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其次根据甲酒店提供的唐文斌支付叶某劳务报酬明细表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叶某在甲酒店工作是接受唐文斌的指示,甲酒店提供的唐文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叶某工资的发放及变动均由唐文斌决定并执行,在叶某工作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甲酒店就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过协商沟通,2020年7月24日,叶某向甲酒店邮寄的辞职申请,也是转交至唐文斌处,由唐文斌决定是否批准。第三,叶某主张甲酒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此证明叶某与甲酒店即具有劳动关系。从甲酒店提交的唐文斌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的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叶某的工资自唐文斌招录的次月起即从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间,都是唐文斌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并未从其工资中扣除其个人所得税,故不存在甲酒店扣除叶某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第四,叶某提供的甲酒店通知培训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仅能表明甲酒店因管理需要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其与甲酒店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综上所述,叶某与甲酒店之间不具有经济上,人身上和组织隶属关系,甲酒店的规章制度对其不产生约束力,叶某与甲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叶某要求甲酒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叶某2020年2月至7月的工资的发放问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甲酒店厨房的承包人唐文斌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其对厨房工作人员采取轮岗轮休的工作模式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妥善举措,并无不当。

因此唐文斌2020年2月支付叶某2000元工资、2020年5月至7月支付叶某每月900元生活费符合前述通知的规定。2020年3月、4月,叶某分别工作一周,参照前述通知的规定,其工资标准应当按照约定的每月6500元计算,甲酒店提供的唐文斌的会议记录,虽有工资调整的记载,但无叶某在内的厨房工作人员的签名,不能认定叶某与唐文斌就工资调整达成了一致,因此唐文斌尚欠叶某8100元(6500元/月×2-2200元-2700元)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法定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酒店应对唐文斌少付的81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甲酒店在履行支付责任后,可依法向唐文斌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甲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叶某2020年3、4月少付的工资合计8100元;二、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叶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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