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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宿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9 来源:司法案例

宿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宿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尹某因与被甲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天津公司)、甲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关于尹某要求甲天津公司、甲宿州分公司支付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甲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辩称的自2019年以来,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不理想,为扭转销售业绩亏损带来的经营困难,召开“车好多集团工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调整经营策略,制定了《全国购事业部薪酬调整制度》《二手车运营薪酬调整制度》。根据以上制度,公司对包括尹某在内的员工的薪酬进行了调整。因疫情对二手车市场造成了影响,甲天津公司、甲宿州分公司业务量骤降,门店无法正常经营而采取了调整薪酬、待岗等措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之规定,甲天津公司于2020年3月之前均是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向尹某发放了工资及生活费,2020年4月、5月按照910元/月发放生活费,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即896元/月,甲天津公司支付尹某的生活费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甲天津公司针对业务量下滑相应调整尹某的薪酬,属于企业内部正常运营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甲天津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仅支付尹某最低生活保障,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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