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长沙公关公司

永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永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4 来源:司法案例

永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永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成某与湖南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入职某公司,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某应当对此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成某应当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主张自己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获得双倍工资的权利。但其于2020年4月2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成某诉称某公司于2020年4月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其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0年4月份解除。从成某自行提供的微信截图可见,某公司于2020年5月曾通知成某复工,并且某公司在2020年5月份尚在为成某缴纳养老保险。结合2020年度新冠疫情爆发对我国制造业工厂带来的严重影响,二审判决认为某公司辩称的“因疫情影响,工厂全面放假,择期复工”的意见具有合理性,而工厂暂时停工,员工放假等待通知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审认为成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正确。
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为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亦缴纳一定年限,现成某无证据证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不能为其办理补缴,也无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因此,二审认为成某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正确。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cs/2690.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