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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岳阳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4 来源:司法案例

岳阳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岳阳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尹某因与湖南甲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尹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以微信形式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典型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理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妥,应予纠正,该观点是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的,二审时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仅有被申请人一审时提供的一条微信复印件,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2019年4月10日入职至2019年12月14日的劳动关系共8个月时间都已认定,被申请人迟迟拖延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成立,因被申请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申请人八个月社会养老保险金断交且无法补齐,失业保险金没交也无法享受2020年疫情失业六个月补助金,造成了随时失业的严重后果;(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偏袒、纵容被申请人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维持一审法院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判决。
甲公司提交意见称,尹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当向尹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存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就本案而言,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燕龙以微信形式向尹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尹某予以回复后,双方对工资和差旅补助标准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双方实际按照上述的工资和差旅补助标准进行相关结算。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微信的形式达成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故,原审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当向尹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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