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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郴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4 来源:司法案例

郴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郴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何某才劳动争议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才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二、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按何标准支付何某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三、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按何标准支付何某才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针对上述焦点,作如下评判:一、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才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本案中,何某才自2020年10月10日受伤后未再到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已于2021年4月17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二、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按何标准支付何某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因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何某才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郴州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47.25元,且何某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故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按5447.25元/月的标准支付何某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43,578元(5447.25元/月×8个月)。三、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按何标准支付何某才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才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但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29日实际支付给何某才的月工资为5000元/月,因此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何某才停工留薪期工资。2021年4月16日何某才定残,2021年4月17日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才解除劳动关系,故停工留薪期应从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即6个月零7天,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1,590元(5000元/月×6个月+5000元/月÷22天×7天)。综上所述,因何某才2020年12月31日从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支了20,000元生活费,该款项应予以抵扣。抵扣后,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何某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55,168元。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才2021年4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三、原告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何某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55,168元;四、驳回被告何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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