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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恩施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司法案例

恩施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恩施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恩施市甲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大酒店)因与谭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案甲大酒店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致使2020年数月停工、停产,其停工、停产的原因并非劳动者造成,甲大酒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劳动者发放相关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疫情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仍应当发放生活费。

甲大酒店认为其与谭某达成了停薪留职约定,只要停薪留职约定没有解除,其就没有发放薪金及生活补助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转型的产物,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企业实行合同制,原固定工制度不再继续存在,停薪留职已停止实施。况且,即使是原实行的停薪留职制度,也是由职工法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是否停薪留职。但法案谭某并未向甲大酒店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甲大酒店要求谭某在停薪留职或自动离职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无疑是为了规避国家要求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补助费用的规定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因此,甲大酒店以与谭某达成停薪留职的约定为由,要求不向谭某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补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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