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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抚顺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司法案例

抚顺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抚顺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辽宁甲销售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甲抚顺公司)因与吴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提供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载明原告于1993年4月参加工作。原告于2010年6月(社保记载交纳保险起始日期为2010年6月18日)在抚顺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性质事业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原告与抚顺市永信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派遣至抚顺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2014年1月2日,被告抚顺甲销售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成立。2015年5月6日,原告与抚顺市永信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期间原告从事宣传工作,自2016年11月起工作变动为甲销售工作。2020年11月8日,被告发布《抚顺分公司岗位及人员调整的方案》文件,内容为因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因此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文件。2020年12月8日,被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认为按照从2020年10月份往前推12个月月平均工资2710元,工作年限6个月向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6260元(被告实际已支付经济补偿金17420元)。对此原告不服要求按照从2009年计算至2020年的经济补偿金差额21275元(应发金额44268元减去17420元),向抚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主张其2019年带薪年休假为应休15天、未休年假10天,2020年因新冠疫情未休年假15天(原告于2020年的二、三、四月放假在家),要求被告应支付工资11051.7元,对此原告不服向抚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庭审时原告增加要求2018年未休年休假10天,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5471.4元。原告主张劳动合同未写明综合计算工时,每天工作12.5个小时,上一天休一天,六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合计1476小时,按照每月3689元的标准,被告应支付加班费46939.3元,向抚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告实行综合工时制,上一休一,超出工时给予加班补贴。原告的工资组成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级别工资。原告因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等问题,于2021年1月6日到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21年4月30日,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劳人仲裁字[2021]026号裁决,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12月8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1175元、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差额1979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从2009年计算至2020年的经济补偿金差额21275元(应发金额44268元减去17420元)、要求支付2018年、2019年、2020年合计35天(2018应休息15天实际休息5天,2019年应休息15天,实际休息5天,2020年应休息15天,实际一天未休)的未休带薪假期补偿金,共计15471.4元。另查明,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劳人仲裁字[2021]026号裁决依据记载“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后,十二个月平均数为3216元”。根据被告提供的企业工资表计算,被告在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3329.54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未对仲裁裁决书中“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12月8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1175元”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维持该项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告抗辩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6月,故应当于该时间开始起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基于原告从2010年6月以来一直在同一地点从事同种工作,原告于2015年6月与被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亦因抚顺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单位制度及机构变更对原告作出的工作安排,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继受抚顺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权利义务。故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起止时间应当为2010年6月18日(按社保记录为准)至2020年12月8日,被告应当支付相当于原告1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已支付经济补偿金17420元,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6348元(3216元/月×10.5个月-17420元)。原告在仲裁阶段仅申请支付2019年及2020年两个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2018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不予审理;2020年原告因疫情休息的时间应抵顶当年带薪年假,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记载原告参加工作时间1993年4月,至2019年工龄已满20年,原告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2019年原告未休年假10天被告应当支付未休假的双倍工资,按每月3329.54元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为3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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