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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司法案例

沈阳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庞某因与沈阳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关于庞某申请再审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庞某主张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20年2、3、4月份工资,其因此申请离职,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事由,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过错应只限于严重到足以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程度,轻微过错不在其内。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欠工资或拒绝支付工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案,2020年春节假期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甲公司通知庞某放假,庞某自2020年2月1日起未给甲公司提供劳动。2020年4月12日,甲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庞某次日复工,庞某回复:“我现在对公司欠工资、不给双休日加班费提起诉讼,并且要求公司给予离职补偿……因为公司拖欠我工资,所以我提出离职并且要求公司予赔偿”,甲公司回复:“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应国家要求假期延长,并停工停产,欠大家的二月份工资,目前公司正在努力在外面筹措资金,并于近期发放,目前公司开始复工希望各位跟公司同舟共济,疫情无情人有情,我再次要求各位,明天八点半正常上班,不上班按旷工处理。”4月13日,庞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甲公司邮寄离职申请,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审查认为,2020年新冠××疫情给各行业造成经营困难,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庞某2020年4月13日申请离职时甲公司虽拖欠其2月份工资,但这确系客观原因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不能认定甲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在甲公司已经通知复工并表示筹措资金近期发放拖欠的工资的情况下,庞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离职,进而要求甲公司给付经济补偿,原二审判决对此不支持,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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