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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沈阳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司法案例

沈阳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沈阳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刘某因与沈阳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关于刘某申请再审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问题。刘某主张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20年2、3、4月份工资,其因此申请离职,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事由,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过错应只限于严重到足以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程度,轻微过错不在其内。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欠工资或拒绝支付工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案中,2020年春节假期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甲公司通知刘某放假,刘某自2020年2月1日起未给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通知刘某复工,次日刘某未到公司上班,并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其邮寄离职申请,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众所周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给各行业造成经营困难。刘某2020年4月13日申请离职时甲公司虽拖欠其2月份工资,但确系客观原因造成,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故意拖欠或拒绝支付,不能认定甲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在甲公司已经通知复工并表示筹措资金近期发放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刘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离职,进而要求甲公司给付经济补偿,原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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