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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厂房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赔吗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判决文书网

灾事故发生后,甲保险福州支公司向被保险人乙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提起本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其生产销售的故障空调引发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故本案实质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断甲保险福州支公司所提出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应依侵权责任领域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为准,依次审查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如果甲保险福州支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则无须审查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故本案再审审查的首要问题在于判断引发案涉火灾事故的空调是否系某空调。

从甲保险福州支公司的举证情况看,证人周某、杨某、刘某系乙公司员工,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宁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结论为“火灾现场勘验照片上高温燃烧后的空调器外机、内机系某牌空调器”的《技术意见书》,湖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结论为“送检照片未经过加工处理,送检照片中的空调器内机、外机物像与某空调器内机、外机照片物像一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两份意见书中的检材系XX市公安消防支队拍摄的火灾现场照片,并非引发火灾事故的空调残骸实物,检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消防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亦未明确说明案涉起火空调系某空调,《某〈单元式空调技术手册〉》仅能证明某空调的性能参数。另外,证人刘某陈述“在电器仓库中还存在某空调”,某空调并非乙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时使用的唯一空调品牌。故甲保险福州支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起火空调系某空调。甲保险福州支公司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空调残骸照片作为检材,但并不影响案涉空调品牌的认定。法院认为,甲保险福州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独立或协助被保险人保存证据。在未能保存好引发火灾事故空调残骸的情况下,其以无法与原物核对的照片作为检材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尚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甲保险福州支公司主张,保险事故发生后,某公司派员进行现场查勘,且未明确否认案涉起火空调并非某空调。法院认为,因乙公司确曾使用过某空调,某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无不当。虽然某公司未明确否认起火空调并非某空调,但不能以此认定某公司认可起火空调确系某空调。综上所述,甲保险福州支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火灾事故的故障空调为某空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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