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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虚构交易

发布时间:2021-12-26 来源:判决文书网
甲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其公司名称不持异议。甲公司虽然陈述其仅是从阿里巴巴网店“拿货”“代发”(代理批发)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就其主张的进货渠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至于甲公司关于其经营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仅为批发业、不包括服装制造的主张,与其实际上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
此外,甲公司作为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甲公司也承认,天猫网站要求在此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商品的厂家,必须在所售商品的吊牌上标注经营地址和厂商。因此,甲公司关于“所销售产品吊牌上标注公司信息只是为了满足天猫网站要求”“网店显示销售数据、评论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主张,不仅有悖于法律、法规的前述规定,也有害于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更不能成为面临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时,降低其主观过错程度、逃避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甲公司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添附吊牌,并在吊牌上标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而未标注其他与生产者相关的信息,即是以此行为向社会公众表明其就是被诉侵权产品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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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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