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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郑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7 来源:司法案例

郑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郑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孟X因与郑州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中,孟X于2006年11月21日入职甲公司,2009年1月为孟X缴纳社保。根据甲公司提交的《物流外包协议》、《运输合同》、孟X2017年的两次工作岗位调动单,可以证明孟X原来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孟X也接受调整的工作岗位。2020年4月2日,孟X因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无故降薪降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庭审中,甲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孟X因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与甲公司发生争议,孟X于2020年3月26日向甲公司以微信形式发送通知函,要求离职并不再去甲公司上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孟X建立社保关系,自2009年1月起为孟X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甲公司存在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但甲公司并非长期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构成对双方劳动合同的根本违反,理应给予甲公司合理的纠错时间,孟X在未经提前通知甲公司的情况下,直接以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原意。故孟X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解除孟X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驳回孟X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孟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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