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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赡养法规定子女的要求 老年人赡养费一年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3-08 来源:司法案例

向某某,现年85岁,育有五个子女,其中小儿子系精神残疾人,无法独立生活,一直随向某某生活。向某某因年事已高,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大儿子陶某某代为耕种。然而,陶某某将老人的土地收益据为己有,也不支付老人的生活费。向某某仅依靠某的低保金维持生活。近年来,向某某因经常生病、身体虚弱,不能正常行走,只能坐轮椅,生活无法自理。为此,向某某要求陶某某支付赡养费,陶某某分文不给。无奈之下,向某某向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向某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向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某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承办。承办律师接收指派后,及时与向某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原委。考虑到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在征得向某某同意后,承办律师代理其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陶某某辩解不同意支付赡养费的理由:1.向某某生活尚能自理的30多年,一直在大女儿家生活,在陶某某需要帮助时,没有给陶某某带孩子。陶某某认为,“她不问我事,我也不问她事”。2.向某某有门面房,自己有经济能力抚养自己,无需子女支付抚养费。

对于陶某某认为向某某没有为其带孩子及自己有经济能力的辩解,承办律师引用法律法条一一驳回:

一、向某某没有为陶某某带小孩,不能成为陶某某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一是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除此之外,对其他人没有抚养的义务。换言之,向某某对孙子可以带,也可以不带,向某某没有抚养孙子的义务。陶某某抚养子女是自己的义务,不能将自己抚养小孩的义务转嫁给向某某。二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本案中,向某某没有为陶某某带小孩不能成为陶某某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

二、向某某是否有经济能力不是免除陶某某赡养老人义务的理由。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关于赡养费的给付应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非《婚姻法》。所以,子女对老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并不以老人是否有经济来源为前提条件。本案中,陶某某作为向某某的子女,有赡养向某某的义务,向某某要求陶某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同时,陶某某辩称向某某有门面房,存在收入,但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陶某某应返还代为耕种向某某的土地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本案中,向某某因年老将耕地交由儿子陶某某耕种,其耕种收益却一直未交给向某某。向某某有权要求陶某某继续代为耕种田地并交付收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结合向某某有5个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陶某某的经济能力,判决陶某某每月支付向某某赡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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