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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不慎晕倒摔伤怎么赔偿 干活不慎晕倒摔伤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07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14日下午3点钟左右,村民刘某参加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其在进行改厕作业的时候不慎晕倒摔伤,造成其骨头断裂,致使其肺部受伤积血,村委会发现后及时呼叫“120”救护车,将其送至县人民医院急诊,并通知其家属,后经县人民医院拍片确诊其伤势严重,经家属同意转院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某年某月11日刘某出院,在家休养。刘某出院后委托其女儿郑某与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事陷入僵局的时候,双方想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便来到调委会申请调解。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并未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而是搬张椅子,坐在当事人身边,询问起郑某其父亲身体康复情况,这使得郑某内心感受到温暖,从而情绪缓和了下来。随后,调解员仔细听取双方的陈述,详细翻阅了当事人提供的单据和发票,认真记下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很快摸清了案件的事实:某年某月14日下午3点左右,刘某在村进行改厕作业的时候,当时天气炎热,作业的地方局部气味不好,其本人有点贫血,不慎晕倒碰到了石头,造成其骨头断裂,致使其肺部受伤积血,后动手术进行治疗。其住院期间共花费40000多元,产生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6600元、后续取钢板7000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1600元。

村负责人表示误工费等费用都没有意见,但住院医疗费用是可以通过新农合报销的。负责人表示,其咨询过,最多可以报销70%,所以赔偿医疗费用应当扣除报销部分。郑某立刻回应,她也咨询过,医疗费中有14000元是不能报销的,而剩余的医疗费中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也都还是未知数,就算能报,果真都像村里所说的那样报销70%吗?此刻调解室内弥漫着火药味,调解员见状立马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单独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首先调解员告知村负责人,村委雇请刘某进行厕改作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解读了《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等关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计算标准的规定,指出村委会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负责人低头不语的间隙,调解员又去开导郑某:鉴于刘某在患有贫血疾病情况下,在高温作业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受害者承担20%左右的责任比例。郑某见私下只有调解员,也坦露真言:“小兄弟,我们也不是那种不讲道理的人家,我们就怕到时候钱报销不了那么多,如果果真像村里所说的那样能报销70%,到时候报销多出来的钱我拿过来还给村里都可以。”

待双方情绪都缓和下来后,调解员再次组织进行调解,开导双方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考虑,告知“远亲不如近邻”“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双方都各退一步,事情就会容易解决。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和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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