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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公关:疫情期间强制降薪怎么办 疫情期间企业给员工降薪

发布时间:2022-04-03 来源:司法案例

疫情期间强制降薪怎么办,疫情期间企业给员工降薪,甲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氢能公司”)因与被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甲氢能公司表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是年薪,但双方入职初即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为23,333元/月,23,333元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各11,667元,奖金数额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剩余部分,依据劳动合同第5条第5款根据员工表现和公司效益确定。
刘某明确其主张的工资差额包括三部分1.年薪35万元的20%年底发放部分;2.甲氢能公司违法扣除的两笔慈善基金各6,805.56元;3.2020年5月至7月工资(按照月工资23,333元计算)。刘某另表示主张工资差额期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其余时间段放弃主张。另外对甲氢能公司每月按照23,333元或11,667元标准已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工资标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刘某劳动报酬为年薪税前35万元,《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按刘某业绩完成情况在每年总薪酬之外另给予刘某一定额度的奖金发放。根据刘某当庭演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刘某微信收到的工资单显示金额与其银行账户实发金额吻合,时间对应,且该微信聊天内容亦涉及甲氢能公司经营等情况,故一审法院采信刘某提供的工资单。其中2019年4月11日刘某收到的工资单显示年薪35万元按80%计算,可以印证刘某主张的年薪80%按月发放、剩余20%年底发放。甲氢能公司主张刘某入职初双方即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为月工资23,333元,无证据证明,亦与现有证据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资标准调整。刘某认可甲氢能公司提出降薪其表示同意。根据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甲氢能公司实际发放刘某的工资情况看,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2月起刘某每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67元,故甲氢能公司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刘某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工资。根据《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刘某仍应享有未发放的20%年薪部分工资,甲氢能公司不同意支付,主张总经理赵某告知过刘某20%部分是否发放要看年底绩效,对此刘某不予认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亦未约定发放的限制条件,故对甲氢能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此外甲氢能公司在刘某工资中扣除过两笔慈善基金各6,805.56元,对此甲氢能公司未提供扣除依据,甲氢能公司亦应返还。刘某放弃主张2020年8月1日至8月4日期间工资,与法不悖。综上,一审法院核算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为147,778.79元(未扣除税费)。另,甲氢能公司主张刘某领取的未使用备用金3万元可抵扣工资,刘某表示已用于出差不同意抵扣,鉴于双方存在争议,甲氢能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甲氢能公司还主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甲氢能公司损失可直接扣除工资或不发放工资,刘某亦不予认可,甲氢能公司亦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上海甲氢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为147,778.7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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