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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要和单位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2 来源:

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7XX1号仲裁裁决。甲公司认为,张某入职甲公司后工作无业绩,在公司与其沟通后,其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双方劳动关系因张某主动辞职而结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张某在仲裁时仲裁请求为34,000元,超过了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X12个月的金额,故法案不应适用一裁终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法案中,申请人甲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系因张某主动辞职而结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经审查,甲公司的上述理由均实质涉及事实认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甲公司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还主张仲裁裁决金额超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法案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法案中,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及赔偿,且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仲裁委将法案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甲公司的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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