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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淄博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司法案例

淄博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淄博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山东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与文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

山东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称,1、判决撤销桓劳人仲案字〔2021〕第1X1-1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法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申请人单位2020年初因受疫情影响,2月份并未营业,被申请人2月份并未上班,申请人也依法支付了该月劳动报酬,并未扣发其工资,所休息天数已经超过了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法不应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二、仲裁裁决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终局裁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终局裁决只限于以下两项: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属于福利性质,系因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法定福利假日应当获得的惩罚性补偿,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12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桓劳人仲案字〔2021〕第111-1号仲裁裁决:一、由山东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在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文某带薪年休假工资2229.81元;二、驳回文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案中,一、申请人对于应否支付被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持有异议,但其该主张系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的审查事项,故法院依法不予审查。二、申请人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终局裁决事项,经法院依法审查,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范围。故,申请人以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终局裁决事项,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而主张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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