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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东营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司法案例

东营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东营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东营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王某劳动争议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甲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其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甲公司主张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疫情等原因导致甲公司房屋销售受阻,进而导致岗位人员冗余,甲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基础。甲公司提交的东营某小镇2020年度签约数据统计表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甲公司自认没有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甲公司、王某双方在2021年2月26日就劳动关系解除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甲公司通过从后台关掉王某考勤的方式将王某辞退,能够认定甲公司违法解除了其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王某在仲裁申请书中表述2021年2月28日甲公司将其非法辞退,且甲公司亦认可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王某的仲裁申请书中事实和理由部分载明的2021年2月28日,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关于甲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的金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工作年限,甲公司主张以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王某主张以其进入东亚新华集团所属的东营东亚信鸿置业有限公司时间2011年12月6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王某提交的员工自助页面内容,甲公司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异议反驳,结合两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王某的主张予以支持,王某的工作年限应从2011年12月6日开始计算,甲公司应按9.5个月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王某的月工资数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因此王某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应得工资,以每月应发工资加上绩效工资的数额计算,对于王某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甲公司不认可,因该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记载的正常工资薪金数额与甲公司提交的部门工资台账中记载的每月工资总额数额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王某主张按每月5344.3元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数额,予以确认。甲公司主张王某的平均工资为4100.03元,计算方式为工资表所列实发工资总额减去加班费、奖金、餐补、存休补助等该四项非常规性和不应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的款项以及绩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的赔偿金应为101541.7元(5344.3×9.5×2)。

关于王某庭审中所述的甲公司未向其支付2021年工作2个月的绩效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王某该主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与赔偿金不属于同一劳动争议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不予合并审理,王某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东营甲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541.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东营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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