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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 青岛企业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司法案例

青岛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青岛企业降薪裁员不赔偿怎么办,青岛甲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甲学校)因与燕某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20年5月至7月工资。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甲学校自2020年2月起按照2000元/月标准向燕某发放工资,燕某在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表中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考虑到甲学校因新冠疫情自2020年春节停业至2020年6月2日之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已就因新冠疫情停业期间的工资数额协商一致。第二,自2020年4月24日甲学校停止燕某职务至2020年7月11日劳动合同解除,燕某未再实际向甲学校提供劳动,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甲学校提出异议、其未要求回岗工作或曾表达回岗工作的意向,应视为其已认可待岗事实,现其主张甲学校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10000元/月标准给其发放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甲学校按照2000元/月标准向燕某发放2020年5月至7月11日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燕某主张甲学校向其支付2020年5月至7月工资21298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学校以经营困难为由与燕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困难之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其与燕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按照燕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10000元/月向燕某支付赔偿金4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补偿金20000元后,还须支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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