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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宁波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6 来源:司法案例

宁波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宁波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宁波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陈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以陈某入职以来业绩为零,甲公司多次提出调岗但陈某不接受,陈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为由提出解聘,但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已多次提出调岗以及陈某不服从公司管理的事实,且甲公司在劳动仲裁时也确认过陈某不需要进行业务考核,因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系违法解除。甲公司诉请无需支付陈某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2019年7月入职,2021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358元,则甲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32元(7358元×2个月×2倍)。因陈某未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赔偿金金额过低的异议,一审法院不作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一、驳回宁波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宁波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3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甲公司上诉认为,陈某入职后无法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没有做出业绩,在此情况下,公司与陈某多次协商调岗,但陈某不同意,在陈某已经有心辞职之后,公司才单方提出解聘,说明公司完全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甲公司以陈某入职以来业绩为零,公司多次提出调岗但陈某不接受,陈某不服从公司管理,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二审期间,甲公司认为是陈某已经有心辞职,公司才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陈某上诉认为,甲公司违法扣除其工资累计达6699元,应予以返还;并应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陈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000元;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8668元。本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就陈某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年休假工资及拖欠工资部分分别作出裁决。甲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年休假工资的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陈某上诉提出的要求甲公司返还违法扣除的工资6699元的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对于陈某提出的月工资及年休假工资问题,陈某在仲裁裁决后,并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金额的认可,现提出月工资为96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866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予以支持等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上诉人陈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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