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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1月中旬,张某从徐某处以100元/辆的价格收购了两辆电动车。后来,经侦查机关审理查明,这两辆电动车系徐某盗窃所得。

某年4月16日,徐某因涉嫌盗窃罪,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XX公安局向XX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XX人民检察院于某年8月14日向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徐某犯盗窃罪,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XX人民法院于某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代理意见】

被告人委托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张某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从主观方面讲,本案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张某从未受过系统的教育,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其长期从事废品收购,习惯压低价格收购物品,当时只因贪图便宜,一时疏忽大意而做了不该做的事,事后她对自己当时的行为非常的后悔,并进行深刻反省,当庭表示以后不会再犯。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某也是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以后坚决不会再犯,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受害人,协助司法机关消除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

四、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易于改造。

五、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涉及金额较小,从未获利。对公诉机关举证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是因为受害人无法提供购买的票据,无法证实购买时间和已使用时间,鉴定意见存有瑕疵,进而也影响了鉴定结果,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四、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900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徐某参与10起涉案价值29130元,数额较大;高某某参与1起涉案价值642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明知”的法律规定,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价值558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和鉴定意见有瑕疵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赃物被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件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辩护思路上应当注意:

首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对象为上游犯罪所得为前提。本案中从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中,以及庭审过程中,足以证实徐某盗窃犯罪事实成立,张某犯罪对象为徐某犯罪所得。

其次,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而购买的,则不构成本罪。“明知”是指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而不要求行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有何价值等。

结合证据,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后,得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形下,辩护方向变为行为人是否具有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本案中,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易于改造,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张某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张某涉案金额较小,并且赃物被追回,张某案发后积极配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受害人,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张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辩护律师主要是从以上内容进行辩护,使张某处以单处罚金的刑罚。

【结语和建议】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主要是先分析本罪的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对象为上游犯罪所得为前提。其次是从证据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公诉机关所起诉的罪名;最后,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的角度进行考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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