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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判决文书网
甲公司作为涉案App的开发运营者,应当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虽乙公司提交了相应的广告刊例情况等证据并说明其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但既难以证明涉案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广告费损失,亦无法充分证明其会员收入损失。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足以证明乙公司实际损失或甲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一审法院将结合现有证据及下列情节,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乙网在相关市场中的影响力,及其会员收费标准、贴片广告刊例价格、时长播放限制等;2.证据显示涉案App的用户量及用户使用涉案App浏览乙网、使用涉案功能的概率等;3.涉案App的版本情况、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功能所处位置、涉案App以“资源嗅探”为宣传卖点等。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甲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100000元,不再全额支持乙公司的赔偿请求。乙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本案中确有律师出庭,亦有公证事项发生,故就其中的合理部分,甲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二、驳回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甲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应用市场下载截图,用以证明抖音等App其下载量远远超过我国人口总数,说明通过下载量认定使用量是不科学的。2.涉案App使用数据展示,用以证明涉案周期内平均每天调用仅有十几次,按照本案涉案周期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时间段计算,造成的损失仅不足2000元。经质证,乙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下载量仅是参考,主张一审法院并未据此确定赔额;认为证据2并非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主张该种计算方式不科学,后台截图系甲公司自己制作,没有科学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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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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