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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判决文书网
尽管某一特定的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只要经营者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那么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合法利益均应受到保护。
甲公司作为甲网和甲App的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提供海量的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服务,在满足相关公众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乃市场经营之常态。甲公司在提供部分视频服务时设定了在观看免费视频前播放广告,或部分视频仅有甲VIP会员方可观看或进行缓存,或非会员仅能试看若干分钟的付费视频等限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这些设定已超出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亦或不正当、不合理的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反,甲公司以其自主经营方式获利,在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改善和丰富视频内容服务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同选择,使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偏好等,选择观看广告后免费观赏视频,或支付费用后免除广告直接观看视频和甲VIP会员视频。故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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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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