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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死亡是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2-02-05 来源:司法案例

曾某某为某县某公司员工。某月某日,曾某某因身体不适返回宿舍休息。其后,曾某某妻子杨某发现其情况严重,马上拨打120求救。急救车到达现场时,曾某某已死亡。某公司及曾某某家属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社局根据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件中“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亡”,认定不属于工亡。某公司及曾某某家属均不服该结果,家属20余人集体上访。某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受理该案后,移交某县某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曾某某家属及某公司代表人自愿接受调解。

受理该案后,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调查案情,实地勘察,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诉求。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员工宿舍位于企业围墙内,与生产车间间隔不到3米。某年某月某日上午10时24分许,曾某某在上班期间返回宿舍。11时40分,妻子杨某发现其出事,间隔不到80分钟的时间。

调解员据此判断,证人证言和车间监控可以确认曾某某是在上班时发病。其次,曾某某回宿舍意图不明,只有车间主任的证言提到曾某某自述身体不适需要回宿舍。调解员分析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曾某某回宿舍拿钱、医保卡准备就医;第二种可能是曾某某认为不需要就医,回宿舍休息即可。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是否构成工亡,调解员梳理焦点如下:一是企业员工宿舍是否可以延伸为工作场所;二是曾某某猝死在企业员工宿舍,是否可以视同工伤。

带着以上问题,调解员多方走访,求教于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其一致认为该案在情理上可以视同工伤,但是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调解员继续深入查找,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某年的一份裁定中找到依据。该裁定认为: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审判指导意义。调解员认为根据该裁定书,曾某某的情况应符合工伤判断标准。据此,调解员携带相关资料,赴某县人社局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探讨。某县人社局请示后答复认同此研判,但要求鉴定曾某某的死因,排除他杀等其他原因。

某年某月某日,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得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曾某某符合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排除他杀。

得到鉴定结果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员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参照最高法某裁定“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曾某某发病身亡的宿舍应作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调解员的阐释合法有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随后,调解员计算赔偿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曾某某没有需要供养的亲属,无供养亲属抚恤金,调解员计算出工伤赔偿金额共计818236元,其中丧葬补助金3321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当事双方对此无异议。

曾某某家属提出,除应支付除工伤赔偿外,某公司还应支付死者家属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殡仪馆、遗体鉴定费用等。某公司认可已垫付的住宿费、伙食费、殡仪馆押金及司法鉴定费用,但提出鉴定结束后本可以火化而未火化,导致约1个月的殡仪馆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及时将双方分开,分别进行沟通和劝导。调解员表示理解家属当时不愿火化的顾虑,但多方曾劝说家属先将遗体火化,这期间的支出若强求公司承担,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确实不太公平。公司积极承担相关责任,主动配合解决相关问题,希望家属酌情考虑。随后,调解员劝说某公司,希望其换位思考,顾及死者家属家庭困难情况,酌情予以给付。几轮思想工作后,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此外,鉴于工伤赔偿认定程序需要一定时间,考虑到曾某某家属实际困难,由公司先行垫付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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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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