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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侵犯公民法定继承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2-02-04 来源:司法案例

何某与杨某某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某东。自某年起,和田农民阿某从杨某处购买苗木,某年某月10日二人经过核算,除去已支付的款项,阿某还欠杨某木款77365元。某年某月19日,杨某与何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但未对此笔苗木债权进行分割。

某年某月9日,杨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某年某月17日,杨某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某给付拖欠的苗木款,某月12日,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某)和市民二初字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阿某给付杨某77356元苗木款。某年某月6日,杨某死亡。某年某月5日,被告杨某东委托其母何某代为领取了法院执行回来的77365苗木款。

某年某月4日,原告王某持与杨某的结婚证及杨某的死亡证明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将该案执行回转,由王芳本人受领该笔77365元苗木执行款。某年某月23日,和田市人民法院书面答复王某执行回转的理由不成立。

某年某月17日,王某以侵犯法定继承权为由,将杨某东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苗木执行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某东之母何某以自己应成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由,申请参加诉讼。

某年某月4日,阿克苏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查明王某系阿克苏市栏杆街道居民,以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新疆瑾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芳丽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唐芳丽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王某的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某第X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杨某东委托其母何某代为领取法院执行款的《委托书》、第三人何某某年某月5日领取和田市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78220元的《收条》、杨某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杨某与何某离婚的《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

唐芳丽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法定继承权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三是明确法律依据。

某年某月18日的庭审中,被告杨某东称,该笔财产属于父亲与王某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且该笔款项已经用于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何某认为,该笔债权形成于某年某月其本人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在离婚时前夫杨某隐瞒了该笔债务权,致使在离婚时未予分割,要求分割该笔债权。

承办律师提出,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的77365苗木款是阿某欠杨某的生前债务。杨某在取得该笔债权时与原告王某是婚姻存续期间合法的夫妻关系,故杨某死亡后,作为妻子的王某有法定的继承权,有权依法分割该笔财产。杨某东独自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王某的法定继承权,因此,杨某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与被告杨某东依法继承和进行分配。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采纳代理人提出的意见,认为:77356元苗木款属于杨某与第三人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杨某死亡后,原告王某作为其配偶,有权与杨某之子被告杨某东共同依法继承其中属于杨某个人的那部分,即38682.5元的遗产。被告杨某东与第三人何某应依法返还属于原告王某的部分款项。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东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1999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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