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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亳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9 来源:司法案例

亳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亳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蒙城县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培训公司)因与付某劳动争议一案,付某于2020年4月28日就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事项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付某所诉劳动关系虽未经实体仲裁,但并不是劳动者原因所导致,至于仲裁委缘何作出此决定,并不影响付某就该事项提起民事诉讼,所谓劳动仲裁前置并不要求申请事项必须经过实体仲裁。二、付某诉请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受不可抗力影响,时效中止,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付某最后发放工资的时间是2019年1月,因病请假后,甲培训公司以近期可能不需要理论老师为由,让付某继续休假,因一直休假未被召回,才知道甲培训公司系因经济效益不好而变相裁员,这也正是付某在家休息9个月才开始找其它工作上班的原因。付某得知自己不可能再回到甲培训公司工作,因工作多年,甲培训公司未给付某缴纳社会保险,无端裁员后,又未给任何经济补偿,又得知新员工已缴纳社会保险,故多次与甲培训公司交涉,交涉无果后,付某欲提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至2019年年末,新冠××疫情突现,全国各地禁严,本次疫情系不可抗力,导致仲裁时效中止。2020年4月,疫情逐渐消退,各政府部门及机关单位开始正式工作后,付某才着手申请事项,故而因受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付某诉请经济补偿金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三、付某离职系因甲培训公司变相裁员,被迫离职,并非主动辞职,且付某工作期间,甲培训公司未给付某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年初,付某因病请假,病假结束后欲回到岗位工作,甲培训公司拒绝,让付某等候通知,后来才得知是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而被变相辞退。自2019年请假至2019年9月付某入职新公司共9个月的时间,付某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不可能无端放弃每月将近4000元的工资,而选择在家待业9个月。甲培训公司称付某系主动辞职,但并不能提供付某主动辞职的证据,无辞职声明,且双方并未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再者,在付某工作期间,甲培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甲培训公司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甲培训公司与付某一、二审庭审认可付某自2015年9月进入甲培训公司工作,2018年12月离职。付某长期接受甲培训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甲培训公司按时向付某发放工资,故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在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中不存在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因此本案付某请求确认与甲培训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受时效的限制。但付某于2018年12月离职,甲培训公司最后一次向其发放工资是在2018年12月,付某于2020年4月28日向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付某离职至其申请仲裁已达超过一年,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故对于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地疫情的具体情形,蒙城县2020年2月前并未因疫情影响劳动仲裁,2020年1月并不存在妨碍付某行使权利的情形,疫情也不属于时效中止的情形。甲培训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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