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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3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案例一

成都X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售货虚假广告案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网络违法线索,对2020年11月14日抖音平台“罗某某”直播间宣传销售“52度某生肖纪念酒”的情况开展调查。

经查明,该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为成都X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在抖音平台“罗某某”直播间为“52度某生肖纪念酒”提供时长约3分钟的直播营销服务,主播通过样品展示、口头宣传等方式对“52度某生肖纪念酒”进行了宣传推销。主播的口头宣传中使用了“这个生肖品是有收藏价值的,生肖的那个茅什么、生肖的五什么都马上升值”的语言内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当事人推销的商品产生升值的期望,从而购买该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构成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汽车用品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8月,重庆市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交,称某汽车用品公司在浙江银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办的“安全区”平台上参与刷单。

经查,天猫店铺“华睿车品专营店”与淘宝店铺“安愉汽配”均由当事人负责经营,主要销售汽车零配件,为提高这两个网店的商业信誉和人气排名,2020年7月至12月间,当事人在“安全区”平台上发布需刷单商品的链接,由平台买手领取刷单任务后,完成浏览商品、下单支付、确认收货、发布评价等系列操作,对于刷单商品,当事人均以发送空包裹代替,该期间,当事人共虚构交易订单625笔,虚构交易金额65235.34元,并为此支付刷单佣金43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1年10月,重庆市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案例三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刷单炒信案

2021年5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炒单炒信”线索,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当事人雇佣“刷手”采取“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当事人与雇佣者达成协议,每月支付一定固定佣金,当网店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后,还会额外增加薪资。实际操作中,“刷手”在当事人的网店下单,将货款转入当事人账号,当事人针对相应的订单号进行虚拟发货(实际不发货),“刷手”在网上虚拟确认收货。整个网络交易流程完毕后,当事人将转入的货款和约定的佣金一起支付给对应的“刷手”。通过刷单,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形成的营业额数据为122万余元,其经营假象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验义务案

2021年1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总队接举报,称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法定证照审核义务。

经查,当事人未对入驻其平台的商户进行相关资质材料及信息的审查登记,导致了某炒粉王(上线期间: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入驻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直至2020年7月28日;某火锅鸡(上线期间:2020年7月至同年11月)经营期间,在平台上公示的主体信息中营业执照主体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74.33元,并处罚款95000元。

案例五

宣汉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及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的线索移送,对宣汉县某食品厂在电商购物平台上销售的牛肉干涉嫌虚假标注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宣汉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五香优质牛肉干60克”、“五香牛肉干60克”、“香辣牛肉条80克”等食品外包装上所标示的“四川省宣汉县某食品厂”与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宣汉县某食品厂”不一致。同时,上述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内标示“蛋白质34.8g,脂肪9.0g、碳水化合物1.6g”,按照国标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能量折算系数相加计算为951.8,与上述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内标示的“能量2151kj”差距甚大,远超规定的120%合理误差范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490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共计194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检验检测认证公司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认证资质案

2020年11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公司通过网络虚假宣传检验检测认证资质方面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在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及阿里拍卖平台店铺上对自身检验检测认证资质进行宣传,内容包括:“某某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本中心按照CMA标准建立实验室,现获得皮革基因组学高级实验室称号,实验仪器经美国欧盟和国家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认证”。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并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其实验室未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证,也未取得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只是其实验仪器进行了校准并取得了校准证书,上述宣传内容并无事实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孙某、陈某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三无产品案

2021年10月,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孙某、陈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商品销售推介信息,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孙某、陈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1年9月底从莆田市某鞋业购进鞋子100双,其中61双标识为NIKE。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展宣传,称其销售的NIKE鞋子为耐克正品。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识NIKE鞋子为假冒耐克注册商标产品,已售出15双。其余商品均为三无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假冒NIKE注册商标鞋子46双,罚款378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拼多多直播活动实施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收案源信息,反映某电子商务公司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在直播及网页宣传中存在虚假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8日在其拼多多店铺上架销售“某家刀纯手工菜刀”等3款刀具。为突出手工锻打工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在未向供货的制造商核实真实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当事人在3款刀具销售页面使用了“纯手工锻打”“我们的刀都是师傅一锤一锤反复锻打成型”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同日,当事人店铺的主播在宣传上述刀具时使用了“33号链接开始就是我们的纯手工锻打刀……这个是纯手工的,一锤子一锤子敲打出来的……”等语言,当事人将此次直播录屏后进行多次播放。经制造商核实,上述刀具生产工艺既有手工操作工序,也包含大量机械操作流程,当事人宣传的“纯手工”流程与实际不符,误导了消费者,并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5月,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案例九

乐至县某药房未备案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

2021年8月18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乐至县某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并未事先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进行备案且继续在美团平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备案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违法行为。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某淘宝店铺主黄某空包刷单案

2021年12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总局下发的相关平台内经营者利用空包网站刷单线索,其中有辖区内某淘宝店铺主黄某的相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起开办淘宝网店,起先主要销售成衣商品,2016年网店开始主要售卖红薯粉、红桔等农产品,2020年4月至11月,因个人原因,该网店处于空置状态,直至2020年12月,网店转型售卖LED电视至今。2018年,当事人在“淘单100”网站免费注册为会员并进行充值,2019年至2020年初,当事人数次使用了“淘单100”网站提供的刷单服务,具体操作:当事人提出申请,网站提供固定发单模板,当事人在模板上进行虚拟的发货交易,快递单号由模板自动生成,当事人只需联系收货方在网上点击签收即可完成一单,而无需寄出空包裹,完成后的快递单号就会出现在当事人淘宝店铺的交易记录中,每单成功后,淘单100网站会收取每单8角至2.5元人民币不等的服务费。当事人在此期间经查实的刷单快递单号记录共9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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