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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后果 不配合防疫工作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02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5日14时20分许,某县某镇杨湖村防疫检查卡点工作人员在执行防疫任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乔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强行通过卡点。某年某月某日1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无正当理由第二次通过防疫检查卡点,拒不接受管控、检查,在防疫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不符合通行条件的情况下,乔某某驾车冲撞阻拦其通行的防疫工作人员徐某及栏杆,致使徐某左腿受伤。随后乔某某下车再次返回卡点对徐某进行辱骂、撕拽和推搡,致使徐某摔倒,防疫栏杆倒地。栏杆倒地时防疫工作人员张某前来劝阻,乔某某将张某砸伤,致使张某左前额受伤。某年某月14日某时5分许,乔某某通过卡点时,再次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某年某月20日,被告人乔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经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某月21日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月22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某年某月22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某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乔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的指派通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某某律师事务所吴松律师为被告人乔某某提供辩护服务,实现疫情防控和法律援助工作“两不误”。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某县法援中心联系,接收了指派材料。考虑到案件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开展工作,被告人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辩护,承办律师主动与办案法官取得联系,对阅卷事宜进行了沟通,办案法官将有关情况口头告知承办律师并预约某月23日上午阅卷。某月23日上午8时许,承办律师按照办案法官的要求进行了“无接触式阅卷”(办案法官将事先准备好的光盘放在立案接待窗口,承办律师前往领取)。阅卷后承办律师立即与被告人乔某某取得联系,由于全县实施全封闭的管制防控措施,承办律师无法当面会见被告人,便采取了微信视频会见的方式,询问了被告人乔某某案件经过和有关情况,会见中被告人乔某某对其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拒不认罪。

考虑到被告人先后实施了三次“妨碍公务”的行为,一旦定罪刑期较高,为了确保有效辩护的实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认罪认罚的相关事宜,并及时与办案检察官取得联系。经承办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初步形成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由于此时某县处于交通管制状态,承办律师无法第一时间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有效沟通,经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协调,同意将本案原定某年某月24日8时30分开庭的时间延至10时开庭,期间给予承办律师与被告人沟通的时间。

某月24日上午承办律师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并积极配合某县法院的防控措施后于8时30分见到被告人,向被告人提供法律解释、告知类似判决的刑期幅度、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其从轻处罚的幅度,最终被告人乔某某完全知悉相关法律后果,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当庭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午10时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驾车冲撞且暴力阻碍疫情防控,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悔改,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及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二、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三、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法庭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乔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全程参与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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