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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要开除自己怎么挽回 公司裁员怎么样才是合法的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司法案例

领导要开除自己怎么挽回,公司裁员怎么样才是合法的,北京甲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洪某劳动争议一案,

洪某主张,其年薪是45万元,每月固定发放12000元,剩余的金额会在次年分两次发放,由甲公司根据其公司的盈利情况决定发放时间。其中2017剩余金额于2018年7月、2019年8月共分三次支付、2018年剩余金额于2019年8月、2020年4月共分两次支付、2019年剩余金额于2020年7月支付。就该主张,洪某提交银行流水、谈话录音、微信截图予以证明。其中银行流水为洪某中国民生银行2016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收入情况,其中2018年7月2日甲公司财务张某个人转账10万元、2018年7月6日甲公司转账的85355元,摘要为奖金、2019年8月3日财务张某个人转账10万元。2019年8月5日甲公司转账126210元,摘要为年终奖、2020年4月28日财务张某个人转账132800元,(洪某主张税前为166000元)。2020年7月30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的241410元,摘要为年终奖,(洪某主张税前为306000元)。录音系洪某与徐某之间的对话,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有如下内容:洪:那我去年的年薪也没定。徐:涨,我也不会给你涨了,我们太困难了。降,我也不给你降。洪:去年还是保持45万对吗?徐:涨,我是不能给你涨了,我现在没有能力涨……徐:没有关系,你想做bim?你想做什么?洪:做bim,我觉得都行,可以学一学。徐:那给你降薪,你干吗?洪:什么叫降薪?徐:降薪,那你能干吗?我能花45万去请一个初级的bim工程师吗?2020年5月28日的录音中,有如下内容:……徐:45万我都答应你了,也一分不会少,这个事情不用讨论。微信截图系洪某与徐某的对话,其中洪某提到2018年年薪还有16.6万元未发……徐回复:争取4月份解决。就上述证据,甲公司认可真实性及合法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称其公司财务张某与向洪某转账均为个人之间的借款,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录音中徐某提到的45万元是其公司对员工干满一年的预期工资。
甲公司主张,洪某的工资标准是月薪12000元,其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决定是否支付年终奖及年终奖金额。
洪某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87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甲公司支付洪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27500元。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就洪某的工资标准双方存在争议,其一,洪某就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中近几年收到的款项作出了说明,每年总和接近45万元,甲公司虽主张财务张某支付款项系与洪某之间的个人借款,但并未举证证明,法院对其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张某的财务身份,法院采信洪某的主张,即该部分金额系甲公司支付的工资;其二,洪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对话中,徐某多次提及45万元这一数额,并称不会给洪某涨工资,该陈述显然是对洪某工资标准的确认,且并未陈述该金额附有支付条件;其三,洪某与徐某的微信对话中洪某提到2018年未支付工资金额,徐某未予以否认,可见双方对工资总额确有约定。综上,法院采信洪某的主张,即其年薪总额为45万元。现甲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洪某的工资构成及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其公司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公司应当按照洪某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洪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275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洪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27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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