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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相裁员员工如何应对 单位要裁员我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司法案例

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刘某劳动争议一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仲裁确认的公司与刘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双方均未起诉,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刘某2020年1月至7月扣发工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打分并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本案中,甲公司依照绩效评分扣除刘某工资共计6345元,但甲公司未能就其具体考评结果提交相应具体明确的扣分明细事项,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工作量不饱和为由减发工资的陈述亦不予采纳。故甲公司应当返还刘某2020年1月至7月工资6345元,法院对甲公司不支付该项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12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依照法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共计存在1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仲裁认定的数额已扣减甲公司发放的值班补贴,法院对此予以认可。甲公司要求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8、2019、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刘某提交的社保证明载明的社保缴费时间,法院认定其2018年、2019年应休年假天数为5天,2020年根据其工作时间认定年假天数为8天。考虑到刘某自述的2018年已休3天、2020年已休2天,法院认定刘某2018年、2019年、2020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为1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刘某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工资6345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218元;四、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刘某2018年、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204.60元;五、驳回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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