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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最低标准是多少 疫情期间工资可以打折吗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司法案例

北京甲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牛某劳动争议一案,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工资差额问题,首先,甲公司主张扣除牛某的工资系因牛某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在其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曾与牛某就降薪事宜进行实际沟通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在案证据显示,牛某并不存在长期未复工状态,故甲公司有关其公司有权以疫情期间多发放的工资抵扣牛某被扣减的工资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在双方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牛某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未再与牛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牛某支付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甲公司关于其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离职未与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构成其公司不与牛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抗辩;其公司有关已为牛某提供劳动保护,并非恶意不与牛某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甲公司既未就扣薪事宜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牛某在2020年8月4日已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交接。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牛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和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判决甲公司向牛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公司该项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款规定,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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