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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洛阳市市场监管局

案件一:


2021年8月2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举报,洛阳某公司在未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者被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信息中,使用了“奥运标志”用于商业宣传。


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公司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执法等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推进,大部分企业、团体、个人等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逐步加深,并自觉规范遵守。


但在实践层面,仍有部分企业、个人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了解、法律意识不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抱有打擦边球、甚至公然违反等侥幸心理。通过行政执法领域的依法处理和高压态势,可以助力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落地和实施,带动在社会层面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件二:


2021年5月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及案件线索,请求人为陕西某科技公司,其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2133174.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请求人诉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案。5月18日,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材料。7月27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已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也认可其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功能相近,结构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实施专利侵权行为。8月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陕西某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822133174.1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是一起跨区域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不仅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更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能,通过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高效处理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营造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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