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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3.15”消费维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网

案例一:“2021.1.30”生产、销售假酒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件情况:2021 年 1 月 23 日,高新公安分局根据线索,成功破获刘某、韩某、李某、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件,捣毁制假窝点 1 个,查扣作案面包车 2 辆、打码机 1 台、笔记本电脑 1 部、压盖器 1 部,扣押假冒白云边、石花、洋河、红星等 4 个品牌假酒及大量包装材料。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 300 余万元。涉案 4 人已判决。

案例二: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执法机构:保康县公安局、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1 年 2 月 23 日,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根据保康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成功破获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涉及湖北、江苏多地,查获涉案人员 7 名,捣毁生产销售假酒窝点 3 个,收缴假冒“尧治河 1988 酒”370件。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 150 余万元。涉案 7人中,法院判决 3 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3 人,移交江苏公安部门 1 人。

案例三:襄阳市樊城区罗某某母婴用品生活馆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0 年 6 月 4 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查明,罗某某在消费者购买婴儿奶粉时,将固体饮料以“奶粉”名义进行销售,对产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3 万多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2021 年 5 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30 万元。

案例四:车某、王某未经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以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厂名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5 月 22 日,根据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襄阳市高新区佳海工业园一塑料餐饮具加工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取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也未取得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现场库存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四件套 3200 套、十件套 240 套,库存产品上还标识有伪造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厂名。经核实,生产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共计 32112 元,违法所得 3944.96 元。

处理结果:11 月 30 日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3944.96 元,罚款 74435.20 元。

案例五:襄阳咏藏收藏品有限公司销售臆造币虚假宣传案

执法机构: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案件情况:2021 年 4 月,一位 80 岁老人到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鉴定“纪念币”真伪。经鉴定,老人所携带的 23枚“纪念币”中,有 15 枚分别是以“纪念建党 100 周年”和“最美逆行”为题材的臆造币。老人经人推荐在襄阳咏藏收藏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庆祝建党 100 周年等题材的“纪念钞(币)”,累计 9 万余元。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及时联系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打击处置臆造币骗局。在联合小组的共同监管下,该公司退还老人受骗款项。经核查发现,该公司还涉及其他销售臆造钞币 8 起,金额达 15 万余元。

处理结果:联合小组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一并处理,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5 万元。

案例六: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针灸中医治疗活动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案件情况:2021 年 9 月 28 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襄城区民主路 42 号的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养生馆悬挂有“众知堂推拿针灸艾灸理疗”字样的招牌,馆内摆放三张按摩床;现场发现患者熊某的诊疗处方 1 张,熊某正在接受腰背部针灸治疗。经查实,该理疗养生馆系李某开办,无其他工作人员,开展的业务有艾炙、药蒸、针灸,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患者熊某实施针灸治疗收费 45 元。

处理结果: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未经备案于 2021 年9 月 28 日擅自为患者熊某实施针灸中医治疗活动并出具治疗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襄城区众知堂理疗养生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45 元,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案例七:樊城区李某豆芽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情况:2021 年 4 月 28 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27北佰品优超市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时,检出该批次黄豆芽中 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开展调查,查明该批次黄豆芽是从樊城区李某豆芽店购进。经询问,当事人李某承认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含有 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旺芽牌无根豆芽激素,以及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剂。

处理结果: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旺芽牌无根豆芽激素 1 袋、英文标识低亚硫酸钠添加剂 5 包;2.罚款人民币 2000 元。

案例八:向某某营运出租车过程中议价、拒载案

执法机构: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案件情况:2021 年 5 月 23 日,谷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投诉。投诉人崔某反映:2021 年 5 月 21 日 11 时左右,崔某在谷城县银城大道粉阳路欲搭乘鄂 F****6 车牌号出租车前往谷城北站;该车驾驶员以计价器故障为由拒绝打表,声称收费 15 元;乘客崔某说正常收费只需 10 元,就被该车驾驶员拒载。经执法大队调查询问,证明向某某驾驶鄂 F****6车牌号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议价、拒载违法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某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对其议价、拒载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0 元。

案例九:襄阳三和天花装饰材料厂生产、销售商标侵权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20 年 8 月 24 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襄阳三和天花装饰材料厂未经商标注册人武汉市汉阳区天亿中人材料厂许可,生产销售注册商标“天亿中人”装饰石膏板产品。经查,2020 年 4 月当事人应十堰润维建材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要求,为其生产标注“天亿中人”牌高晶石膏板。当事人于 2020 年 7 月从湖南平江制作标注“天亿高晶天花”模具 4 片;7 月 5 日从襄阳诚忠鼎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标注“天亿中人”外包装 1938 个。截至 8 月 24 日,共生产规格为 595mm×595mm 高晶石膏板 598 件,每件货值 46 元,货值金额 27508元;规格为 595mm×1200mm 高晶石膏板 460 片,每片货值 18.72元,货值金额 8611.2 元;总货值金额为 36119.2 元。后经核实,当事人生产的标称“天亿中人”高晶石膏板尚未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29第二款之规定处罚。2020 年 12 月 31 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1.没收生产的侵权产品规格为 595mm×595mm 高晶石膏板 598 件(每件 8 片)、规 格 为 595mm×1200mm 高 晶 石 膏 板 460 片 ; 规 格 为595mm×595mm 外包装 360 个、规格为 595mm×1200mm 外包装930 个;标注“天亿高晶天花”图案的制作模具 4 片;2.罚款人民币 4 万元。

案例十:襄阳市襄城区路某某汽车维修部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管局襄城区执法大队

案件情况:2021 年 9 月 1 日,襄城区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在襄城区胜利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嘉实多”润滑油涉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的“嘉实多”磁护润滑油共计 1 桶,净含量:208 升,购进价 5000 元/桶;“嘉实多”超嘉护超净全合成机油共计 1 桶(已使用了3/4 桶),净含量:208 升,购进价 4000 元/桶。两桶购进价总计 9000 元,上述产品标识标注的生产厂家均为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假冒侵权。经查明,2021 年 6 月 20 日中午,当事人从自然人李某处购买“嘉实多®”磁护润滑油和超嘉护超净全合成机油各1 桶。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嘉实多®”超嘉护超净全合成30机油已使用了 160 升,每升售价 50 元,销售收入共计 8000元。非法经营额为 14000 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路某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现场查获的侵权假冒“嘉实多®”磁护润滑油 208 升装 1 桶、超净全合成机油 48 升。2、罚款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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