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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吗 公司虚开发票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孔某某在甲市某注册成立某某某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孔某某受吴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在没有提供货运劳务的情况下,以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某中药材A有限公司、某中药材B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金额1164204.5元、税额128062.5元,价税合计1292267元,并与吴某某约定收取票面金额3%的开票手续费,孔某某实际获利人民币40643元。

某年某月4日,孔某某接到某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643元。某年某月8日,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孔某某被取保候审。因孔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某人民检察院通知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孔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律师查建军,为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仔细阅卷,并向孔某某就本案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提供了法律咨询。孔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援助律师能帮助其争取从轻处罚。

某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公开审查听证,承办律师参加了审查听证,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1.孔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2.孔某某案发后全部退缴违法所得;3.孔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5.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孔某某不起诉处理。某年某月6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在援助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承办律师指出该案案件事实和定性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建议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处理时适当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建议对其不起诉。某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暂扣赃款人民币40643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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