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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例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司法案例

浙江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某年某月21日,沈某明知位于某县某村公园的香樟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树木,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并指挥张某对该香樟树进行修枝,将该香樟树的一根大枝截断。经鉴定,该香樟是古树名木。被截香樟枝条立木材积3.5立方米,其中枯死、腐烂部分立木材积为0.276立方米,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因沈某经济困难且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某县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14日商请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沈某提供法律援助。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娅为沈某提供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到某县人民法院阅卷、复印资料,在了解本案基本事实与相关证据情况后,很快与沈某进行了会见(当时沈某已被取保候审)。沈某虽是六十几岁的老人,但比起同龄人,看起来更显衰老。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沈某进一步核实相关案件事实,沈某反复强调:“我当时是怕枯枝掉下来砸到人,以为是在做好事,哪知已触犯了法律,我希望法院能从宽判决。”承办律师还了解到,沈某目前的身体情况并不是很好,其身患多种疾病。正因如此,沈某及与其家人更是殷切期望承办律师能够帮助沈某得到法院从轻判决。

某年某月27日和某年某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对其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认为,对沈某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没有异议,但沈某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沈某除了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外,结合主客观情况,沈某犯罪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在主观方面,沈某给某村公园香樟树修枝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樟树的枯枝掉下来砸伤人,以及为了防止枯枝继续枯进去引发更多的枯枝。加上被砍伐的香樟树是某村集体所有,一直以来是由该村的老人协会对该树进行管理的。作为该村老人协会的副会长,沈某对该树进行修枝的行为事前是经过该村老人协会会长同意并授权。虽然沈某知道该香樟树以前曾挂过保护牌,知道对该树要进行保护。但因沈某系农民,且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香樟树依法具体要如何保护以及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并不十分清楚。在客观方面,该香樟树大枝被截断前,从表面看虽不能清楚地确定该大枝是否存活,但跟正常枝干相比,实际上已经没有树叶生长,因此沈某认为该枝条已经干枯。正是基于上述主客观的因素,沈某才做出了错误决定,并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但其砍伐樟树大枝的行为并非出于私人利益的考虑。因此,相对于恶意盗伐珍贵植物出售牟利而言,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更小。

承办律师认为,沈某的犯罪行为及其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关于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关于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的规定。

某年某月28日,某县人民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沈某接受一审判决,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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