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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可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失火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发布时间:2022-02-13 来源:司法案例

浙江省金华市某市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通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涉嫌失火罪一案的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辩护。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指派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某承办此案。

起诉书指控:某年某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沈某某合租吴某某位于某市某街道工业园区的一栋厂房,厂房的北侧为被告人黄某某租用,南侧为沈某某租用,两人各自将厂房用于经营收购废旧棉纱生意。某年某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开始从王某某处收购其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收购来的纸布花。某年某月17日12时许,王某某先后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拉了两车共3吨左右纸布花运送到被告人黄某某厂房处,该两车纸布花在运来的时候,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员工谢某某等闻到有一股棉花烧起来的糊味,被告人黄某某经询问王某某得知,该两车纸布花在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失过火,但被告人黄某某并未引起重视,在卸第二车纸布花的时候,被告人黄某某还曾抽过烟。之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员工将该两车纸布花运到仓库并开始打包,直到当晚23时许,共打包5个包,半吨左右的纸布花。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妻子夏某某于当晚19时30分许到过仓库,闻到有棉花烧起来的糊味,但被告人黄某某仍未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某月18日凌晨3时许,该批纸布花着火,后大火将被害人吴某某厂房、钢篷、设备及沈某某仓库内的再生棉等烧毁。某年某月24日,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火烧毁的厂房1幢、附属钢篷2只及相关设备和废旧棉等在某年4月18日的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97033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共赔偿吴某某人民币50000元。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于某年某月30日下午前往某市人民法院阅卷。在阅卷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案件的三个重大疑点: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夏某某所闻到的是正在燃烧的糊味,还是燃烧过的糊味; 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前,抽烟的具体位置是在哪里;本案引发火灾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带着这三个疑点,援助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并就案件经过详细地询问了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陈述对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时所闻到的是已经燃烧过的糊味,抽烟的位置是在门卫室,离纸布花的位置很远。通过阅卷、会见,援助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征得被告人黄某某的同意下,援助律师决定为其作无罪辩护,在庭审前制作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该案于某年某月31日在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黄某某犯有失火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员工谢某某等闻到有一股棉花烧起来的糊味”、“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妻子夏某某于当晚19时30分许到过仓库,闻到有棉花烧起来的糊味”,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员工谢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妻子夏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当时大家所闻到的是已经燃烧过的糊味。根据生活常理,从花纸布外面是可以看到烟雾的。但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花纸布正在燃烧的情况。

二、被告人黄某某抽烟的行为,并不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其抽烟地点是在仓库40米外,并且是在卸货前抽的。证人谢某某证实,仓库里是不允许抽烟的,禁止抽烟是由被告人黄某某立下的规定,所以被告人黄某某不可能在仓库里抽烟。

三、本案的起火原因是不明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自燃、人为放火等引起火灾的可能,不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但是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火种是谁留下的,起火的原因到底是带火星的纸布花引起,还是被告人黄某某抽烟引起。这两种主张无论主张哪一种成立,证据都不充分。如果是带火星的纸布花引起的,那么火星的火种是谁遗留的呢?同时证人张某某、何某某证实,失过火的纸布花已用水侵泡过,确保不再起火,且已让环卫工拉走了,证人王某某拉来的是没有失过火的。按常理,就算失过火,失火时间距离离案发时间有四天左右,如果存在遗留火种,涉案纸布花早已再燃。证人吴某某证实,仓库并没有关闭是对外开放的,起火现场可能进入的人员较多。所以本案疑点重重,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人或其它原因带入火种而失火的可能。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黄某某的判决。

四、假设本案的起火原因系由被告人黄某某收购的纸布花所带火星引起,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知,所谓失火罪就是“过失放火”,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因此失火罪与放火罪一样,引起火灾的火源必须系由被告人直接带入或者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放火的行为,不同的是放火罪的“放火”行为是故意的,失火罪的“放火”行为是过失的。而本案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火源是由被告人黄某某带入的。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失火罪的犯罪特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应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黄某某的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

庭审结束后,援助律师多次和公诉人及承办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沟通。2018年6月2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撤回起诉,某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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