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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除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1 来源:司法案例

某月某日,台州市某区杨某与冯某、姜某、侯某甲、侯某乙等四人签订拆除厂房协议,约定由冯某等四人免费拆除杨某坐落在某工业区的违章厂房,拆除所得材料归冯某等四人所有。次日,冯某等四人将厂房拆除工作转包给李某、赵某、刘某和王某等四人,双方签订了厂房拆除协议书,约定由李某等四人拆除杨某厂房,冯某等四人按拆除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支付拆除费,同时约定了拆除时间。李某等人开始施工,但李某在拆除厂房二楼时,不慎从高处跌下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并介入开展调查工作。李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希望给予调解解决。派出所联系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台州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调委会指派资深调解员前往派出所,仔细听取李某家属的情况介绍,当即决定受理,同时向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笔录。调查得知:李某母亲早年亡故,父亲年迈体弱。早年李某与他人未婚生育,育有一女,后两人分离,女儿随李某一起生活,平时依靠李某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李某平时无固定收入,与赵某等三人合伙承包小工程或打零工度日,家庭生活艰辛。现李某死亡,家庭失去了顶梁柱。

2019年3月,调委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开始,调解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调解过程中应遵守的调解纪律,并代表当地政府对李某的不幸亡故表示遗憾和同情,然后通报了调查了解的事实情况,并听取各方的意见。

李某家属提出,李某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厂房所有人杨某、第一承包方冯某等四人和李某的其他合伙承包人赵某等三人共同赔偿因李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万元,同时也表示希望本案能通过调解解决,由于经济原因,家属不会也没有条件通过诉讼解决。

杨某认为,其将厂房拆除工程承包给冯某等四人,双方已签订厂房拆除协议,约定厂房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和伤亡事故由拆除方负责,其与李某之间无任何关系,不同意赔偿。

冯某等四人认为,其与李某等四人约定按拆除面积计算拆除费用,双方系承包关系,现李某为自己利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与自己无关。且其与李某四人有书面协议,协议载明,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拆除人自行承担,故李某亡故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李某的其他合伙人赵某等三人也表示自己没有责任。

各方意见尖锐对立,李某家属听了各方意见后,心情悲愤,情绪激动。调解员见此情景,要求各方当事人要面对现实,客观理性对待,并积极安抚李某家属。结合本案事实,调解员指出:杨某将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没有专业技术和相应资质的冯某等四人,冯某等四人承包后又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李某等四人,杨某、冯某等四人及李某等四人相互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冯某等四人作为第一承包方,李某等四人作为第二承包方均不是专业人员,更不具备相应资质,因此杨某和冯某等四人均存在选任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等四人合伙承包厂房拆除工程,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工程收入,四人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合伙关系。现李某在完成合伙事务中死亡,属于合伙内部损失的范围,其他合伙人应对此损失予以分摊。调解员同时指出,李某在拆除厂房时应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李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李某亡故造成的损失,虽然各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由拆除方自行负责,但该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方仍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听了调解员的意见后,杨某仍表示各方应按书面协议的约定来处理伤亡事故,即由拆除人自行负责。冯某等四人虽同意调解员的意见,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自述各人经济条件较差,赔偿能力有限。赵某等三人称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他们经济困难,希望李某家属谅解。

见此情景,调解员分头做各方思想工作,但由于各方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各执己见,调解进展困难。考虑到李某家属远道而来,经济比较困难,调解员先通过做冯某思想工作,由冯某暂借给李某家属一万元,待今后一并结算,以此先平抑李某家属情绪。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调解员同时嘱咐各方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做到心中有底。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调委会组织调解员进行集体讨论,并邀请公共法律服务站律师共同参与,调委会制定了分头沟通、个别谈话的调解方案。

根据调解方案,调解员分别和各方当事人个别谈话,做思想工作。调解员跟杨某沟通,杨某依旧坚持李某死亡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继续调解。调解员告知杨某,调解应当自愿,如不同意调解,其与李某的纠纷可另行处理。调解员将杨某不同意继续调解的意见告知李某家属,提出其与杨某之间可另案处理,对冯某等人调委会尽量做工作的意见,得到家属认可。调解员也指出,本案的发生,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家属降低赔偿请求,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要求。

李某家属再次表示要求调解解决的意愿。鉴于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部分当事人经济条件困难,调解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调解员请求家属们相信调委会,能多一点耐心,给调委会多一点时间。之后,调解员又分别多次找冯某等其他当事人约谈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各方当事人也表达了赔偿意愿。经调解员反复做沟通工作,最后冯某等四人表示愿意赔偿16万元,赵某等三人表示愿意赔偿16万元。

之后,调解员又找李某家属,征求其最终赔偿数额,李某家属称不少于60万元。调解员指出,今后即使走诉讼途径解决,结合本案事实也很难达到家属提出的要求,且通过诉讼解决耗时耗力,结果很难预料,通过调解解决省心省力,更节约时间,也能让李某早日入土为安。现在冯某等七人愿意赔偿32万元,希望家属能认真考虑,全面权衡利弊。李某家属慎重考虑后,表示愿意接受冯某等人的赔偿金额。李某家属、冯某等四人及赵某等三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到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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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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