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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布2021年度侵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侵权典型案例

隐蔽侵权


如今,不良商家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21年3月,北京一家建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我市某家居广场内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于采集记录到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拆除设备,并处罚款5万元。


此外,格式条款内往往暗藏猫腻,消费者糊里糊涂就上了当。2021年8月,我市杏花岭区一家美容院给消费者出具“销售及奖赠凭证”,但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商家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电子秤动手脚,不法商家卖商品缺斤短两,欺骗消费者。2022年1月,杏花岭区某水产店负责人购入破坏了准确度的电子秤,用于商品的交易计量。执法人员发现,这个电子秤可以调节准确度,更具备欺骗性。依据相关法规,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作弊秤、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


为了吸引顾客,不法商家往往对商品夸大其词,甚至故意欺骗消费者。


2021年3月,尖草坪区居民常某某在一家储蓄所内租赁柜台,销售标有保健、医疗用语的“富硒磁疗能量枕”,涉嫌夸大宣传、虚构功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规,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没款共计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我市一家公司在消费者正常购买49元门票的基础上,自制面值5元的所谓“安全卡”,谎称为入园游客购买“人身意外安全险”。然而,这家公司收取入园游客每人5元费用后,并未给游客上保险。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家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3.49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告违法


商家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弄虚作假就会受到处罚。2021年5月,我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广告,然而其内容却包含“风水” “太极”“财运”等迷信内容。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个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内容,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我市某培训学校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初中化学某某老师,2016年山西中考命题组组长,2017年山西省适应性考试命题人,山西省中考命题团队化学学科组长”等明示有相关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


“李鬼”不是“李逵”,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故意混淆,企图鱼目混珠。2021年11月,我市一家酒业公司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同意,擅自使用“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酒集团”“汾酒集团品牌运营中心”等名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我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数据采集软件,采集他人店铺的原创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及商标,上传至自己店铺商品页面中,展示给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这家商贸有限公司还为了提高运营店铺的销量和排名,通过刷单的方式提升所售商品的销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依据相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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