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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拖欠工资案例 劳动仲裁胜诉的真实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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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查明,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某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于2020年8月5日作出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20)第54号仲裁裁决。内容为:“一、自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工资差额23076元。二、自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5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450元。三、自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112.5元。四、自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延时加班工资163.79元(3800元/月÷21.75天/月÷28小时/天*5小时*150%)。五、自法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6400元。”。现申请人对该终局仲裁裁决不服,呈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法案中,申请人以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20)第54号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刘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20)第54号仲裁裁决。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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