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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 天津企业裁员不赔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20 来源:司法案例

天津公司疫情期间裁员赔偿标准,天津企业裁员不赔偿怎么办,甲(天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苏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

甲(天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称,申请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5X3-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2020年1月的工资为3543元,并没有提成,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提成为4864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系个人制作,而非申请人财务部提供的有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受疫情影响,申请人处人事于2020年6月20左右联系被申请人返岗复工。被申请人以疫情为由表示不能回到申请人处继续工作,属于劳动者自辞,劳动合同之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对此认定有误。
苏某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请。
经审查查明:苏某以甲(天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甲(天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1月工资和提成8900元,2020年2月工资和提成1640元,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生活费656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28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533-1号终局裁决,裁决:甲(天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工资8407元,2020年2月工资1640元,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54.51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5657.82元,以上四项共计25959.33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法案中,申请人主张要求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裁字(2021)第533-1号仲裁裁决,但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该裁决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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