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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床受伤商家有责任吗 蹦蹦床上受伤商家赔偿9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2-21 来源:

某年某月5日14时左右,某镇某村村民汪某(男,50岁)带孩子到某镇某体育健身馆游玩。进入场馆不久,汪某在蹦床网面上做空翻动作时头颈部着地,当时四肢麻木无法活动,其子见状大声呼救,蹦床周边无工作人员值班。某体育健身馆工作人员在听到孩子大声呼救后没有及时予以施救。后汪某要其孩子拨打120电话,某体育健身馆工作人员才将汪某送医治疗。经某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汪某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脱位,四肢瘫痪。后经某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符合一级伤残等级标准、完全护理依赖。

汪某治疗结束后,其亲属多次找到某体育健身馆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汪某遂将某体育健身馆及某体育健身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体育健身馆承担35%的侵权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50万元内代为赔偿,抵扣汪某已向某体育健身馆借支的80000元,某体育健身馆赔偿125212元。一审判决后,某体育健身馆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汪某也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某年10月30日,汪某亲属来到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汪某的申请事项符合《某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某朱德兵律师事务所沈菊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时现场无蹦床安全员做即时保护,现场安全提示不明显、防护措施不到位。汪某摔伤后,某体育健身馆现场施救存在明显延误,同时该体育健身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每起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0万元。承办律师分析认为:蹦床运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某体育健身馆虽与汪某签有《安全责任协议》,但并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汪某对该协议第九条所载内容(即:请勿在没有基础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下作任何危险动作,例如空翻、旋转、后空翻等)予以注意,其场所内安全提示不明显、防护保障不到位,该体育健身馆应当对汪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体育健身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5%的责任过轻,该体育健身馆明知蹦床运动项目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应当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诉要求某体育健身馆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某年某月21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某体育健身馆辩称:其已与汪某签订了《安全责任协议》,协议的首行采用加粗字体对“安全须知”进行了重点说明,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汪某受伤是因自身疏于自我防范,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应由汪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侵权之诉,与公众责任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与某体育健身馆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约定了绝对免赔额,如果法院判决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应扣除10%绝对免赔额。

针对某体育健身馆及保险公司的答辩,承办律师指出:一、某体育健身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汪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体育健身馆作为蹦床运动的经营者,属于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范畴,且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包含具有相对高度危险性的蹦床项目,应当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体育健身馆与汪某虽签有《安全责任协议》,但其并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汪某对该协议第九条所载内容予以注意。另外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23部分:蹦床场所》第4.1、4.2规定“蹦床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蹦床保护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7.5规定“使用开放式蹦床时,蹦床保护员应配备海绵保护垫,对消费者实施即时保护。”从现场视频看,汪某进行后空翻致受伤过程中,并无蹦床保护员对其进行即时保护,显然无法保证汪某的安全。某体育健身馆缺乏必要的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汪某的受伤后果有较大影响,不能仅以其与消费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张贴标语而免除赔偿责任,应对汪某的损失承担45%的责任。

二、某体育健身馆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且其主张的10%绝对免赔额不能成立。因汪某受伤系某体育健身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属于案涉公众责任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某体育健身馆替代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其如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则应支持其适用10%绝对免赔额的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项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以适当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50万元内代为赔偿。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体育健身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5%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某体育健身馆负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汪某上诉请求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体育健身馆承担汪某45%损害赔偿责任,总赔偿额为900986元,抵扣汪某已向某体育健身馆借支的800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为赔偿50万元后,某体育健身馆仍应赔偿汪某320986元。二审法院判决某体育健身馆赔偿责任比一审判决增加了10%,赔偿款足足增加了195774元,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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