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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交车撞了怎么理赔对方全责 公交车公司不负责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4日18时许,甲某针织有限公司退休员工方某某在过马路时,被甲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撞倒在斑马线上,车轮碾过了双腿。事故导致方某某双下肢毁灭伤,右下肢膝上缺失,左膝、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左小腿慢性骨髓炎。后经甲三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2级、10级各1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存在完全护理依赖。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驾驶大客车的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某无责任。

某年某月,方某某侄子来到甲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在初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后,认为方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钟波承办此案。

此后十多年来,原告方某某在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三次向被告甲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分别于某年、某年、某年,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自某年起每5年的相关费用。因此,每隔5年,就到了方某某的“维权时间”。    

某年某月,又一个“5年”即将到期,甲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陆钟波律师为方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陆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上门看望方某某,并耐心听取他的诉讼需求,搜集某年某月3日之后方某某住院产生的医院票据、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材料,又去老人住过的甲某友好医院,寻找部分遗失的证据,由于时间跨度长、医院人员变动等原因,陆律师去了三次才收集完相关证据。

某年某月5日,援助律师代理原告方某某第四次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次诉讼的争议焦点是:

一、原告是否有住院必要?该问题其实在第三次的诉讼过程中,当时某区法院已委托甲市诚和司法鉴定所就方某某住院治疗与某年11月4日的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过鉴定,基于以下两点理由:其一,方某某为孤寡老人,缺乏家属日常生活照顾;其二,其左小腿慢性骨髓炎需要间断性治疗,鉴定意见为存在因果关系。显然本次诉讼中原告的主张与上次如出一辙,并有下列法条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被告是否应该继续赔偿原告某年某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5年的后续护理费?本案中被告方对要求给付后续护理费本身并无异议,因为其深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明确法律规定,但其对要求给予5年表示异议,提出赔偿年限以3年为宜。援助律师认为,老人是在某年某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至2023年5月1日为止并未超过二十年,为避免诉累,原告要求继续给付5年的后续护理费于情于法都是合理的。

三、被告是否应该继续给付5年残疾赔偿金?这是双方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被告认为,原告是退休职工,至今仍在领取退休金、实际的收入并未减少且已依判决支付了10年的残疾赔偿金应不再给予支付。援助律师认为,方某某在之前的判决中虽已获得了10年的残疾赔偿金,但现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再次要求继续给付5年残疾赔偿金显然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其虽有退休金但事实上不足以支付生活消费水平日益高涨等其他各方面的支出需要。

最终,经过双方代理律师与法官的积极沟通,甲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88,912.16元。双方均未上诉,该赔偿款项已全部到位。借助援助律师的四次援助,方某某顺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549,08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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