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柠檬兄弟公关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400-1166-957

沈阳公关公司

大连中院发布十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大连中院

案例1: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 月间,王某驾驶渔船在北纬 38 度 35 分、东经 120 度 382分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网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捕捞水产品,先后作业9次捕捞江瑶贝、毛蚶等水产品,出售后得款110 余万元。2019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23 日间,王某先后两次驾驶渔船到上述海域,使用禁用网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网捕捞水产品,2019 年 2 月 23 日中午被海警查获,现场扣押品相较好江瑶贝 1920 公斤、品相破碎江瑶贝 3980 公斤、品相较好毛钳 840 公斤,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 17241 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违法所得 110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裁判要旨】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在禁渔区或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本案中,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2:王某等10人犯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张某经事先预谋决定在辽宁省绥中海域盗采海砂牟利,由张某联系被告人周某为其寻找采砂机船。2019 年11 月,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张某某、项某等四人共同出资在岳阳租赁砂机船前往绥中海域打砂。被告人陈某代表船方与周某、张某某、王某某、项某等四人签订采砂船租赁及施工合同。该船于 12 月初抵达绥中海域,并开始在该海域盗采海砂。周某、王某某主要负责采砂船日常管理,被告人许某、高某主要负责联系运输船运砂卖砂,王某、张某主要负责采砂船作业相关事宜,陈某、项某主要负责船方与其他人员对接。经统计,被告人王某等人参与非法采砂数额200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此案被告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既包括铁矿、铜矿、金矿等金属矿产,也包括金刚石、石墨、磷、各类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海砂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受国家矿产资源法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开采。盗采海砂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案例3:孙某犯污染环境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在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某铸钢厂院内经营某公司期间,进行金属零件煮黑业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产生的酸洗废液利用暗管方式排放至市政管网,进而污染生态环境。经检测,该公司车间水废水氯化物、悬浮物、石油类、总磷、化学需氧量、PH值超标;柳树镇政府西侧水井铜、氯化物、总磷、化学需氧量、PH值超标。经法院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要旨】当前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比较多发,通过暗道、暗管等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破坏严重,且环境修复困难,是当前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形态。本案被告人非法利用暗管违法排放金属酸洗废液,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在犯罪后认罪认罚,已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4: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2011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转包坐落于大连普兰店中山村180亩土地。陈某在经营管理该块土地期间,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和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在中山村大河沿的林地内采砂、卖砂,违规占地建房,严重破坏了原有林地植被。后经现场勘查,被毁坏林地面积共计29 802平方米(44.7亩),其中防护林地14 067平方米(21.1亩),无立木林地15 735平方米(23.6亩);林地毁坏程度严重,砂坑最大落差2米,已看不出原林地地貌。在陈某采砂之前,已存在面积为10亩的水坑,其实际毁坏林地面积为34.7亩。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要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等因素需使用林地等农用地的,依法应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定审批而私自非法占用土地造成严重后果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5:张某诉邹某和刘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邹某和刘某夫妻分别于 2012年、2015年在张某一家附近建设两栋鸡棚,距离张某家最近处约50米。鸡棚经营过程中,产生鸡粪气味污染、雨水冲刷污染、换气扇噪音污染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曾对邹某和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拆除养鸡场及设施,退还土地,但因种种原因,该决定未能被强制执行。2020年,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邹某和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拆除养鸡场,同时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大连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1、邹某和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使用养鸡场,并将养鸡场拆除;2、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全方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均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本案中行政机关已经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但其仍需承担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但该决定未能被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民事判决从根本上有效制止了环境污染行为的继续,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理念。


案例6:杨某诉某舞蹈俱乐部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杨某所有并对外出租的房屋和某舞蹈俱乐部租赁使用的房屋相邻。杨某认为,该舞蹈俱乐部存在排放噪音污染问题,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其采取隔音防护措施和恢复墙面装饰的费用,租金损失,以及为制止和消除污染支出的人工成本。对此,某舞蹈俱乐部提交了成人班课表,载明:周二、周三、周四、周五中午11:50到12:50有课,晚上18:30到19:30有课,周六、周日下午13:00到18:30有课,其余时间均未安排课程。大连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现代社会生产、生活中,排放噪声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方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故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本案中,法院考量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充分注意到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因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某舞蹈俱乐部经营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故未支持其诉请。


案例7:某公司诉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原大连市普兰店区环境保护局(因机构改革,后权利义务由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承继)经现场检查、询问、取样检验,认定:某公司未建成猪舍粪便污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将猪舍对应的渗坑内储存的粪尿污水渗出并排入外环境,同时经检测,其排出的污水CODcr为2297mg/l,氨氮147.72mg/l,总磷11.590mg/l,粪大肠菌群7.2×108个/升,严重超标。遂以该公司存在超标准排放和逃避监管排放的违法情形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0万元。某公司不服,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大连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公司未建成粪便污水污染防治设施,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储存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尿污水导致污水渗出,故人民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关于该公司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意见。同时注意适法析理,从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出发,明确定义“渗井、渗坑”的内涵和外延,实现了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助力环境保护的价值理念。


案例8:某公司诉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根据经行政机关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某公司应将其产生的污水储存在污水贮存池内,发酵后作为肥料用于还田。2020年10月26日夜间,于某、董某驾驶车辆从某公司的养鸡场拉出清洗鸡舍的污水后倾倒在庄河市栗子房镇沿滨海路路边,被庄河市公安局栗子房派出所当场抓获。2020年12月,经现场检查、询问,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某公司将污水贮存池内清洗鸡舍的污水,交由于某、董某外运,偷排至庄河市栗子房镇滨海路路边,属于逃避监管排放的违法情形,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大连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本案是针对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处理污染物的法律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依法经批准后排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全面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位置、排污去向、排污浓度等信息。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是指排污行为或者排污方式未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范围内,致使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脱离或者干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监管。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虽然排污单位可以将其污水委托给第三方处理,但排污单位仍需要承担包括行政责任在内的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怠于履行监管义务,放任他人违法排污。法院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委托第三方处理污染物的法律文件的立法精神,对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处理污染物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认定该公司规避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常监管,属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有力地支持了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案例9:某村委会诉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大连高新社管局所属中国海监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村委会在园区龙王塘街道鲍鱼肚土门子一带海域非法从事填海施工作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经鉴定涉海总面积0.42823公顷。2018年10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经现场调查、测绘、询问、集体讨论和事先告知对某村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村委会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边填海0.42823公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大连市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责令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321.17万元的行政处罚。某村委会不服,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复议后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某村委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大连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海洋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大价值。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我国明确规定使用海域需经行政机关的审批。本案中,某村委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填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了破坏。由于填海违法行为具有继续状态,破坏状态始终未得到纠正,违法行为和状态并未终了,行政机关认定未超过二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而予以处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将修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作为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首要目标,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的司法理念。


案例10: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罚款案


【基本案情】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场内物料未进行苫盖,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物料占地约2000平方米左右,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要求其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向某公司送达后,该公司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2021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向大连市中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在执行阶段主动向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


【裁判要旨】本案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院依法审查并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行为。法院既通过非诉执行审查程序,监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又通过准予强制执行的处理方式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了强大的司法震慑力,有效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履行行政义务,充分体现了公正、高效的司法原则。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 https://www.lemonbrothers.cn/sy/2656.html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标签:

400-1166-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