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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柠檬兄弟公关解答因调岗被迫辞职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2-04-05 来源:司法案例

沈阳柠檬兄弟公关解答因调岗被迫辞职有补偿吗,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某港集团因受疫情影响从而给被告调岗,但被告未接受单位安排,不再去原告处工作,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不能继续履行而终止,故原告某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劳动关系本院予以解除。原告某港集团应在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为被告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原告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某港集团因疫情为被告调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诉请无需支付此项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支付加班费问题。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中未支持韩某该项诉请,韩某亦未对此项提起诉讼,故某港集团不需向被告支付加班费。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某港集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安排韩某休年假或已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故应按法律规定向被告给付该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韩某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给付经济赔偿,故2019年1月以前的带薪年休假补偿金已过时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之规定,韩某自2011年7月至2020年5月与某港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应休假天数为5天。被告2019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2020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5月可享受年休假2天(153天÷365天×5天),因韩某已领取工资,故某港集团应当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491.31元(5,424.00元/月÷21.75天×7天×200%)。关于原告诉请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韩某在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未主张由原告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的诉请,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某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某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告韩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原告某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韩某带薪年休假补偿金为3,491.31元;四、原告某港集团不支付被告韩某经济补偿金;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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