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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 伪造驾驶证罪怎么定罪

发布时间:2022-02-21 来源:司法案例

朱某某案发前在各个工地上开大车运送渣土,因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低,没有能力考取大车驾驶证,便萌生了购买假驾驶证的想法。某年某月29日,在甲省乙市某区某某镇,朱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联系同村邻居张某某,让其帮忙办理驾驶证件,并微信转账350元作为办证费用。后张某某将伪造办理的B2驾驶证通过快递邮寄给朱某某。某年某月1日,朱某某收到伪造的驾驶证并开始使用。某年某月17日,朱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朱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被依法取保候审。因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未委托辩护律师,向甲省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甲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史轩轩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甲省乙市某区人民法院复印案卷材料、阅卷,约见受援人朱某某,做谈话笔录和风险告知,核实相关案卷材料。

承办律师在审阅本案证据材料时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朱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关于伪造身份证件罪所指向的犯罪行为,对适用刑法有关法条存在争议。从犯罪构成上看,伪造行为一般是指无制作权人擅自制造对公共信用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品的行为,强调无制作权人的制造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刑事卷4,人民法院出版社编):“由于《刑法》未对购买行为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则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但是,如果买假者参与了伪造高等院校印章的行为,则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是将购买行为与伪造行为区别对待的,不宜将购买行为等同于伪造行为。

本案于某年某月17日在甲省乙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承办律师到庭为被告人朱某某进行辩护,被告人朱某某本人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则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一是被告人朱某某仅为购买假证向制证者提供了相关证件信息,而没有参与实施伪造的具体过程,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仅存在购买行为,不存在伪造身份证件行为。二是主观方面,被告人朱某某没有与他人共同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伪造身份证件的共犯,而应该就其实际的购买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最终公诉机关以适用法律有争议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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