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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 重新争夺抚养权难不难

发布时间:2022-03-05 来源:司法案例

张某系一位“80后”的母亲,其与前夫李某于某年结婚,某年生育一女李小某。后因感情不和,某年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抚养婚生女儿李小某。当时张某因居无定所,只能勉强维持自身日常所需,所以就没有要孩子的抚养权,希望法院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李某。法院作出二人离婚的判决,并判令婚生女儿李小某由李某自行抚养。作为母亲的张某时刻牵挂自己的女儿,多次要求探视女儿,行使探视权,均遭李某拒绝。无奈,张某于某年提起探视权诉讼,要求探视女儿李小某,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后张某获悉,原来,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某于某年就将女儿李小某单方送养给浙江省杭州市的一户人家,一直欺瞒张某。

某年某月4日,张某来到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xx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向张某详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决定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以调取公安机关所调查的李某送养孩子的相关证据。庭前,承办律师认真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本案相关证据,全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某年x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争议焦点有两点:其一,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其二,抚养权应否变更?对此,承办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应代理意见:首先,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该权利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判决婚生女李小某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对李小某享有抚养权,而被告当庭也表示送养孩子时并未与领养人签订领养协议。更重要的是,其送养孩子并未征得生母也就是本案原告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该限定条件说明被告单方送养行为的不合法,属于无效的送养行为,由此,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存在孩子被其所谓的养父母抚养的事实,但从法律上来说,其养父母并不具有合法的抚养权,而按照离婚判决书,被告享有对李小某的抚养权,因此,被告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其次,从庭审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见,被告的单方送养行为,视为其对抚养权的放弃,也是其无抚养能力、逃避抚养义务的表现,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的送养行为。而亲生母亲是与子女血脉相连的至亲,在孩子成长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伦理上来看,将抚养权变更至原告一方,合情合理合法。

某年x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由张某自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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