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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男方消失可以报警吗 未婚先孕男方消失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2-26 来源:司法案例

王某某与黄某某于某年某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某年年初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于某年某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年某月左右,王某某身患重疾,黄某某于某年1月离家,与王某某解除了同居关系。黄某某自离家起直至今未向非婚生女王某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王某某多次找黄某某协商非婚生女抚养问题,但黄某某置之不理。某年某月,非婚生女王某身患疾病入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这使得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某多方寻求帮助,但一直未能如愿地解决。由于王某某家庭属于当地扶贫对象,扶贫干部了解情况后,随即将王某某的情况反映给了甲县法律援助中心,甲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通扶贫对象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司法所工作站为王某某办理了申请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同时指派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广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汤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王某某的陈述并仔细查阅卷宗。经汤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和分析,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涉及以下几点:一是非婚生女王某的抚养权确定;二是诉讼前非婚生女王某的抚养费能否主张问题;三是诉讼后非婚生女王某的抚养费数额问题。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抚养权纠纷起诉黄某某。承办律师于某年某月17日为受援人准备好诉讼相关材料到甲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甲县人民法院审查诉讼相关材料时发现黄某某身份证号码属于外地,尽管黄某某自某年起就从外地搬到甲县居住至今,仍然需要提供黄某某的居住证明。承办律师立即和王某某联系,最终从黄某某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开具了居住证明,使得案件得以顺利立案。

某年某月15日,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非婚生女王某自出生起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其爷爷奶奶有能力也愿意帮助王某某抚养王某,且王某已年满8周岁,其也要求跟随父亲王某某生活,不愿和母亲黄某某生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王某某获得非婚生女王某抚养权的条件比较有利;第二,诉讼前非婚生女王某的抚养费问题,因黄某某于某年离家后未履行抚养义务,王某这期间的抚养费已实际产生,且王某的生活起居一直是由王某某负责,抚养费由王某某实际支付,其中应该由黄某某承担的部分已由王某某垫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女王某主张诉讼前的抚养费应得到法院支持;第三,诉讼后婚生女王某的抚养费数额问题,结合第二条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黄某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抚养费,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所以,非婚生女王某的抚养数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黄某某收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黄某某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其答辩认为:1.王某某诉讼主张诉讼之前的抚养费主体不适格,抚养费只能是以孩子为原告提起诉讼,王某生病期间,黄某某父母代替黄某某向非婚生女王某支付2000元医疗费,王某也是两边居住,黄某某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不存在支付之前抚养费的问题;2.同意非婚生女归王某某抚养,但由于目前黄某某没有工作且已怀孕,希望之后的抚养费能适当减少等意见。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黄某某的部分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关于原告王某某主体适格问题并无法律规定诉讼前抚养费不能有父母一方代替子女向另一方主张,且之前的抚养费已实际产生,并由王某某实际支付,其中黄某某应承担的部分已由王某某垫付,王某某应当是追索此前抚养费的权利主体;2.黄某某陈述非婚生女是两边居住不符合事实,据王某某陈述女儿只是在部分节假日到黄某某父母家小住几日,大部分还是在王某某父母家生活,而且黄某某父母给王某的2000元是慰问金并非医疗费;3.黄某某与其他人生活并怀有身孕,已不适合再抚养非婚生女王某,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数额应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再考虑父母的收入等,黄某某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但不能低于王某的实际需要。

某年某月29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女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二、被告黄某某自某年某月1日起至王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王某生活费500元,于每年的x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并承担王某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的一半;三、被告黄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自某年1月至某年3月的王某抚养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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